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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 2024-09-30 来源:浏阳市司法局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森林防火形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域

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为森林防火区,其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生态公益林、涉爆企业及周围2公里范围区域,国道、省道沿线两旁2公里范围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防火期

全年均为森林防火期,每年的91日至次年531日以及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期间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全市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

三、禁止事项

(一)森林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野外实施下列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6.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严禁造林抚育等野外用火以及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四、责任追究

在森林防火期内,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引导殡葬祭祀者以鲜花等代替香火,利用构筑物设立集中祭祀点,做好防火安全措施。

(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在其经营管理区域内负责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三)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事后检查清理火场,审批单位应当派员现场指导和监督。

六、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市林业局:073183331119;市应急局:073183611871或拨打11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浏阳市人民政府

202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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